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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卫生与游者健康

1998-04-21 来源:光明日报 范又 我有话说

近几年,各地人工游泳场馆数量大增,把游泳作为经常性健身活动的人也多了起来,不少人还买了长期游泳证。不过,有些人置身于碧水之中,心里却不很踏实:这池水卫生不卫生?该不会在游泳时染上什么病吧?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游泳池水如果消毒不严格,确实可能成为某些传染病的传播媒介。据卫生防疫部门的医务人员介绍,有可能通过游泳池传播的疾病主要有:水疣(一种病毒引起的皮肤病),流行性结膜炎(腺病毒引起的眼病,俗称“红眼病”,传播速度很快),池热(也是腺病毒引起的,症状似感冒,患者高热不退,咽喉红肿),脚气(真菌引起的皮肤病),传染性肝炎和性传播疾病等。

当然,只有当游泳池水消毒不符合要求时,这些传染病才有可能趁机作乱;在经过严格消毒的游泳池中,它们是无法传播的。目前,我国人工游泳池使用的多为含氯消毒剂,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时、定量投放消毒剂,使池水中的余氯含量保持在0.3—0.5毫克/升,引发上述传染病的各种微生物一进入水中就会即刻死亡。

为了保护广大游泳者的健康,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公共卫生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对人工游泳池的水质、空气、环境等都有明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我国各级卫生防疫部门都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负责游泳场馆卫生监督工作。他们定期到游泳场所采集水样,对水中的余氯含量、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混浊度等各项卫生指标进行化验检测。一旦发现问题,卫生监督人员会马上通知有关游泳场馆在一定期限内改进,并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警告或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在卫生、体育、公安等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下,我国人工游泳场馆在近些年发展较快的情况下,总体卫生状况仍然是比较好的。1994年—1997年,全国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监测合格率分别为87.78%、89.87%、88.57%,89.6%。北京市1995年到1997年底,全市人工游泳场馆由150多个迅速增加到230多个,经检测,这些场馆泳池余氯合格率平均达85%,市区合格率更高一些,达到90%以上,近些年没有发生过因游泳池水引起的传染病流行。

但是,卫生监督人员在对人工游泳场馆进行监督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和隐患。

按照规定,游泳场馆应当检查游泳者的游泳证上是否有体检合格章。但是现在有些游泳场馆只收门票,不进行验证。

个别游泳池没有自动化消毒设备,导致消毒剂投放不均匀,影响消毒效果。

有的游泳池将温泉水注入游泳池,池水温度高达40度,这种情况下,消毒剂中的氯易挥发,起不到消毒作用。

按要求,冬季室内游泳池的水应当每8小时循环一遍,而有的游泳馆为了保持水温,随意延长池水循环周期,造成水质混浊。

有的游泳场馆为了应付检查,临时向水中大量投放消毒剂,造成水中余氯含量过高,刺激皮肤粘膜。

有些游泳场馆水质没有问题,但是环境卫生较差。

看来,要使广大游泳者完全放心,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力度,消除上述隐患。同时,游泳场馆的卫生也需广大游泳者共同维护。卫生防疫部门的同志提醒游泳爱好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到公共游泳池游泳,一定要先进行体检,有传染病者不应去公共游泳池;游泳之前要先淋浴一下,冲去身上的汗液,因为汗液中含有大量尿素,会污染池水;不要在泳池内吐痰或大小便;游泳后要用清水彻底冲洗全身,以减少水中消毒剂对头发和皮肤的不良作用;另外,游泳后最好点一两滴消炎眼药水,以预防传染性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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